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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2 09:15:05
1、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形式要件是书面形式。显然你所说不是书面形式。但是并不能因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你所说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第2已说。
4、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保证期间和拆除期间的区别,附带指出,保证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另,《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所以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单方行使权力确认保证责任的确定,而无需保证人的同意,性质上就是形成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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