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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2 09:15:3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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