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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提供担保中如何对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有何注意的点?

发布时间:2020-04-15 16:13:51

资讯分类:保证人  担保  约定  保证  债务人  保证人  保证
保证人在提供担保中如何对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有何注意的点?

保证期限如一年、两年这些,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六个月,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限较长,超过诉讼时效,此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是否可以沿用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这是比较有争议的,部分认为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可以用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的抗辩权,虽然双方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和法定并不一致,且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交易的正常运行,所以这里保证人应该是可以抗辩的,另外的人认为,民事行为尊重意思自治,保证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保证义务,但随之而来的是保证人是否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这里笔者无法给出定论,水平有限,认为不可以追偿的,是基于债务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可以不用还的,保证人还了这是强迫债务人得利,债务人无义务返还给保证人,认为可以追偿的,我想可以是基于主合同、保证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认可了保证人的保证合同,那么相应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虽然已过诉讼时效,但是保证人此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可以视为债务人债务的展期,因此可以追偿,当然,这是有争论的问题,也可能是笔者水平有限,没有搜索到相关规定;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就是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后,无法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无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符合法定情况的时候,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金额:提供多少担保,还有就是人保、物保、混合保,债务人是否参与保证等,人保就是人的信用作保证,物保就是用物做保证,混合保就是人保+物保,还有债务人使用自己的财产做保证的情形,这里就是一个保证承担的顺序问题,有点复杂,大概意思就是,有债务人的,债务人先承担,有物的,先用物;具体的可以关注我,之后会做详细的梳理,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还有就是保证合同提供担保的主合同效力,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担保人也要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担保法解释这里规定了过错责任,可能承担二分之一、可能承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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