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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发布时间:2020-04-15 16:17:41

为什么不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A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并不一定能确保对于目标公司C的绝对控制权,某些情况下可能更糟糕。A作为有限合伙企业B里的唯一普通合伙人,确实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够通过操控B来控制C,但这不等于A完全控制了C。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只是作为执行合伙人,但执行不等于决策,什么事情能够自主决策要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有的事项可能还要有合伙人会议决议,且对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事项的决策,是要按合伙人数一人一票(而非按份额比例)且过半人数同意的,则还存在着因投资份额少的有限合伙人持反对意见导致决策无法通过的可能,重大事项甚至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

其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实现少数资本控制的目的。AB股制度之所以存在,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使得公司创始人能够在不绝对控股的情况下保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少数资本控制。而合伙企业的一般原则仍是同等出资同等份额,在出资不占优的情况下,A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话语权并不比其他有限合伙人大多少。而如果不按出资比例来分配合伙份额,那又与AB股有什么区别?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会导致未来融资困境。一般需要搞这些复杂架构的企业,都是冲着融资去的,所以搞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设置AB股制度把企业做上市,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这一目标。而搞成有限合伙企业的话,受限于法律规定,最多只能有50个合伙人,除非有旧的合伙人退出,否则新人是进不来的,这还怎么圈钱???缺乏流通性和市场啊。

综上,与AB股相比,优先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为什么不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主要看C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以及B对C的控制权如何行使。A是合伙企业B的GP(普通合伙人),因此对B是有实打实的控制权的,但B对C的控制权性质在题中并不明朗,因此无法认定A对C的绝对控制权。尤其如果C仍处在频繁的融资阶段,那么BA对C的控制权存在被多轮融资稀释的可能性,

为什么不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你啥都拿完了,资方凭什么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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