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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5 16:19:24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达用人单位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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