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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驳回哪不符合规范了?

发布时间:2020-04-15 16:30:28

资讯分类:驳回  规范  符合  商标  复审  驳回
为什么驳回哪不符合规范了?

首先,商标都是人来审查的,是个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于是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就成了商标驳回过不去的坎了。

拈来几个案例:同样是缺乏商标显著性的两个商标:唱吧和支付宝,支付宝拿到了商标证书,而唱吧却几经修改仍被驳回;极其近似的两个商标“东方”和“新东方”能够同在一片蓝天下,都是缘于商标审查过程中有一些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没错,相同的情况,不同的结局,如果你真碰上了,可以允许你骂会娘。


其次呢,2014年新出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必须在9个月之内审查完毕,而商标局的系统却着实让人心寒,因重大BUG直接导致系统瘫痪数月。

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也是蛮拼的。据说,有些审查员直接卷铺盖搬进办公室,通宵达旦审理商标。这种拼命三郎的精神简直可以跟高沃顾问们相提并论了。无奈,时间太短,商标太多,人手太少,审不完啊审不完,怎么办?这么大的工作量,这么多的商标审核,怎么保证质量?干脆,模棱两可的都给予驳回。为了能一碗水端平,您这一轮只能out了。想通过么,做驳回复审吧,让3个人再审视您一番。说到这您应该了解商标注册出现驳回,也就不足为奇了吧。


再次让我追根溯源,从博大精深的中国汉字谈起。根据国家标准共有6763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3755个,二级汉字3008个。也就是说其实我们生活中最常用的也就4000多个汉字,好的商标基本都被抢光了。这个时候我不仅要感慨了:苍老师,啊不对,仓颉老师,您怎么不多造点汉字呢?况且全国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一万件商标提交申请。人多酒少,狼多肉少,再过几年,商标申请的成功率将会在30%以下。所以,小伙伴们,长点心吧,别墨迹了,再墨迹汤都没了。


最后说完了别人的不是,再反观自身。像“易打车”这样用行业通用名词做商标的,或是“好味道”这样有夸大宣传嫌疑的词都是很难注册成商标的,更有甚者,直接拿着广告语或者商标法明令禁止的带有国字商标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字眼还要坚持去申请,您能怪人家商标局么?还是多吃点核桃去吧。


所以,讲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商标被驳回是件很正常的事情,即使我们每件都严格查询,也避免不了。你要做的是,遇到驳回不心慌,然后严肃的解决它。



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


鉴于我国近年来的创业热潮,商标注册量急剧上升,商标审查人员也随即不足。再者加上商标审查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及背景又不统一,还有审查员的主观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其商标审查结果就截然不同。

比如,同一个商标在两个审查员手上可能就是两个结果。因此,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没有根本性的违反《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禁令条款之时,都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一经启动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使用证据等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这里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只有15天,犹豫不得,想要商标就立即行动;尽快的准备复审材料。

2、复审部门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审查时期的商标审查部门;

3、复审是一次为自己争取权利的行政救济措施,而不是驳回就死路一条;

4、复审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可以主张复审,也可以放弃复审;主张复审,可能会获得初审公告;放弃复审,永远没有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

5、复审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他文书,目前不支持口述,电子文档,录音资料等形式;

6、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申请注册人;

7、复审必须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8、复审必须依法缴纳复审费用;

9、申请注册人无力提出复审的,可以委托代理组织;

在此,高沃知识产权建议:商标在注册之前应当经过专业的查询,尽量降低被驳回的可能性,纵然审查之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只要不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申请驳回复审是相当有必要的。

企业应当把握自己的权利,因为从目前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代理情况来看,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取得权利的注册申请人不在少数,成功率还是较高的。

为什么驳回哪不符合规范了?

1、他人已经先申请注册了

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该商标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2、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5、侵犯了“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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