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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5 16:32:59
原则上,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 材料的原件,以便确定材料的真实性。然而,实际生活中,全部要 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是不现实的,对于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登 记机构也应审查复印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这种情况下,就需 要有关机关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印材料与原件一致。
这里的“有关机关”,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证 明”的原则来确定,也就是说,原件是由哪个机关制作的,便由哪 个机关进行确认。例如,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时,无法提供建筑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一般由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至于确认的方式,可以开具证明,也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与 原件确认无异”等字样的印章。 总之,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材料的原件,而只能提交复印件,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是应当由有关机关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予 以确认,登记机构审查时也需要注意。
如果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能够保证真实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而不能以没有原件 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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