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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说的“二十一条”究竟是哪21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4-12 08:47:58

资讯分类:二十一条  究竟  21  具体  日本  日本人  中国
常说的“二十一条”究竟是哪21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又称“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对华二十一条要求”,是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政府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从结构上来说,该条约共分为2款5号21条。即,“2款”包括要求条款(要求中方接受)和希望条款(希望中方接受)。要求条款包括第1—4号,希望条款为第5号。而每号又具体包括了若干条,共计21条。故曰“二十一条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1号为《关于山东问题处理之条约案(山東問題ノ処分ニ関スル条約案)》,有4条:1)山东省内所有德国权益交付日本;2)山东省内所有沿岸岛屿不割让他国;3)日本可敷设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4)山东省内主要城市开作商埠。

第2号为《为明确日本在满洲南部及内蒙东部地位之条约案(南満東蒙ニ於ケル日本ノ地位ヲ明確ナラシムル為ノ条約案)》,有7条:1)旅大地区与南满、安奉铁路租借期限延长至99年;2)日本人可取得该地区的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3)日本人可在该地区经商;4)日本人可取得该地区的矿山开采权;5)为向他国借款而允许在该地敷设铁路或课税抵押时须征得日本同意;6)若需招聘政治、财政、军事、警察等外国顾问须先与日本商议;7)吉长铁路经营权交付日本。

第3号为《关于汉冶萍公司之处理案(漢冶萍公司ニ関スル取極案)》,有2条:1)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汉冶萍公司由中日共同投资合办;2)汉冶萍公司的矿山禁止外人开采。



第4号为《为保全中国领土之约定案(中国ノ領土保全ノ為ノ約定案)》,有1条:1)中国沿岸所有港湾、岛屿不得割让、租借他国。

第5号为《招聘日本人出任中国政府顾问之劝告及其他之件(中国政府ノ顧問トシテ日本人傭聘方勧告、其他ノ件)》,有7条:1)中国中央政府招聘日本人作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2)中国内地的日本医院、寺庙、学校等,批准其土地所有权;3)必要地区实现两国共派警察管理;4)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定数量的武器装备,或建立中日合办的军工厂;5)武昌至九江、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等铁路敷设权交予日本;6)福建省内的铁路、矿山、港湾需导入外国资本时先与日本商议;7)允许日本人在中国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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