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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人员如何处?

发布时间:2020-04-12 09:07:34

资讯分类:搬迁  工厂  劳动合同  变更  用人单位
工厂搬迁人员如何处?

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

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 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况下,且企业搬迁到本地并发放交通补助,工作地址变动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搬迁安排,自行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若企业在不同城市内的搬迁,一般应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企业从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一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在判断的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点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那么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会与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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